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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辉安防: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恒辉安防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宗贵联系电话:025-83388049
保荐代表人姓名:丁璐斌联系电话:025-833877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每月1次 (截至2024年4月末,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注销)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亲自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无,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3次
项目工作内容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无,拟下半年开展
(2)培训日期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以及股东减持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承诺;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不适用
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对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进行了详细约定。不适用
4.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并披露相关措施。不适用
5.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作出承诺并披露相关措施。不适用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做出承诺并披露相关措施。不适用
7.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8.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赔偿承诺。不适用
9.利润分配原则的承诺: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制定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其中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约定。不适用
10.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对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作出了承诺。不适用

四、重大合同履行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经核查,影响公司重大合同履行的各项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重大风险。

五、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报告期内,本保荐人未因恒辉安防持续督导项目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报告期内,恒辉安防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宗贵 丁璐斌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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