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矿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51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矿股份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原股东配售和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发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3,200,000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共计募集资金32,000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660.3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31,339.62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汇入浙矿股份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用、信用评级费用、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91.20万元后,浙矿股份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1,148.4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3]1458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1,694.49万元,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募集资金 承诺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金额 | 投资进度 |
1 | 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7,000.00 | 1,694.49 | 24.21% |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主要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基于谨慎原则,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项目投资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 |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1 | 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 | 2024年9月30日 | 2026年3月31日 |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原因
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建成达产后,可形成年产100台用于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破碎、筛选设备的生产能力。自募投项目启动以来,公司已经按照计划完成了部分生产厂房的建设及生产设备的采购。
由于近两年房地产行业整体承压未显著缓和,相关开发投资和基建投资增速持续回落,受上述因素影响,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下游客户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更新的意愿趋于谨慎,致使公司相关新产品推广进度不及预期。在此背景下,为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确保募集资金使用能够达到预期效益,故在现有产能产量仍有一定释放空间的情况下,公司出于谨慎性考虑,主动放缓了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的建设进度,从而导致募投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慢于预期。
四、对募投项目的重新论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等情况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对上述拟延期项目进行了重新论证如下:
(一)项目建设必要性
随着传统的资源消耗型发展方式愈发难以为继,发展循环经济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其不仅是我国推进产业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力量,而且是我国实现节能减排、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建筑垃圾的堆存量与增量规模庞大,其资源回收利用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要意义与现实作用。近年来,我国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相关法律、标准体系日益完善,特别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从而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行业的快速发展。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印发《“十四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到2025年,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再生资源对原生资源的替代比例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60%。为积极顺应我国循环经济发展趋势,公司拟通过本项目的实施,以高性能、高质量、高性价比的破碎、筛选成套设备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水平的提升,抢占未来广阔市场空间,进一步巩固公司在细分领域的龙头地位。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
2021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又联合印发《“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进一步提出推动100个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2022年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
到2025年,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共伴生矿)、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的综合利用能力显著提升,利用规模不断扩大,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随着近两年新政策的不断出台、房地产政策宏观调控的落实及基建投资的回暖,为未来建筑垃圾市场的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条件及宏观环境。
我国建筑垃圾堆存量与增量规模庞大,但资源化利用能力严重不足。截至2020年我国建筑垃圾堆存总量已达到200亿吨左右,且每年增量约为35亿吨。而我国已建成投产和在建的建筑垃圾年处理能力在100万吨以上的生产线仅有70条左右,全国35个试点城市大约有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近600个,资源化处理能力仅为每年5.5亿吨。提升目前建筑垃圾资源化率,仍是实现环境友好型和资源
节约型社会建设的一大努力方向。据市场研究统计,2020年我国建筑垃圾处理市场的体量已经突破千亿大关,预计到2030年我国建筑垃圾带来的产值将超过3,300亿元。
(三)项目预计收益
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有助于将公司破碎、筛选设备的应用场景进一步拓展并延伸至固废环保领域,使公司的业务布局更加完善,产品结构更加丰富,促进公司提升行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获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
(四)重新论证的结论
经重新论证,公司认为上述募投项目符合公司战略规划,仍然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将继续实施上述项目。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适时安排。
五、本次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延长建设期限,系公司根据外部经济环境、市场形势、公司经营状况及募投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内容及方式未发生变化,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未来将继续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不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以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内容、方式的前提下,将“建
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建设期延期至2026年3月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延期的事项未改变该项目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内容未发生变化,募投项目实施的环境及背景亦无重大变化。本次延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事项已经由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陈星宙 | 周漾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