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为提高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避免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加大对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所有信息披露错误的责任人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 本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导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情况的判断,并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
第三条 | 本制度适用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 | 本制度适用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 |
员、关联人等(具体范围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若在公司年报信息披露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员、关联人等(具体范围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若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 |
第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出现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低级披露错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原《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其它内容不变。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