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35 证券简称:英力特 公告编号:2024-065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下午2:30
2.召开地点: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钢电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少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8人,代表股份160,359,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644%。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55,416,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1.13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4,942,3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6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2人,代表股份4,915,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9,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1人,代表股份4,905,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142%。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前述出席人员具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主体资格。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43,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300%;反对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7%;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2,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06%;反对56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529%;弃权2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6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6,8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0930%;反对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590%;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15,9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02%;反对57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383%;弃权2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15%。
该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和特别决议事项,关联股东国能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0,227,7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0%;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84,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49%;反对12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3%;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48%。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武文伽、王晓晨
3.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