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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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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所有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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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大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表决通过。第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除上述(六)之外的公司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以外的其他担保,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10日向财务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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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部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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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以及持续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歧义。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门、公司其他部门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核意见、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担保期间内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以及财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进行持续风险控制。在被担保人在担保期间内出现对其偿还债务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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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涉及到的公司相关审核部门及人员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下属控股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订,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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