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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聚热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证券代码:603391 证券简称:力聚热能 公告编号:2024-008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拟对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变更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60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2,750,000股。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1014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825万元变更为9,10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6,825万股变更为9,100万股。公司已完成本次公开发行,并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公司经营范围由:“真空热水机组、A级锅炉、B级锅炉、压力容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涉及特种设备需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的应凭许可证件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变更为“真空热水机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研发、制造、销售、安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售后服务(涉及特种设备需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的应凭许可证件经营)。货物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发行上市的实

际情况,公司拟对《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并将《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更名为《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标题: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标题: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三条 公司于2023年8月15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11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750,000股,于2024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100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股本总数为6,825万股,由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第十九条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整体变更时的股本总数为6,825万股,由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浙江力聚热水机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现股份总数为9,100万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加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名册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应回避时,若公司独立董事已出具该关联交易为必要且公允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该项关联交易,则相关关联股东可不予以回避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额应以股东名册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董事会应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对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应回避时,若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及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该项关联交易,则相关关联股东可不予以回避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二)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四)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30%及以上时,拟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或某一位或某几位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或全部监事候选人。 (二)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视为弃权;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四)股东大会的监票人和点票人必须认真核对上述情况,以保证累积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前款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决。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均由股东大会选聘,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选人逐个进行表
决。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4名、财务总监1名,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由董事会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体系构建及实施;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社会责任体系构建及实施;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时限为召开监事会会议3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四十九条 召开监事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定期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监事会会议10日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监事会会议3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采用会议方式议事。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采用会议方式议事。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通过。权。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以下特殊情况: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除外);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者经营净现金流量为负数; 4、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确认的其他特殊情形。 (四)现金方式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第一百六十条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方式利润分配的比例 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
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拟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指定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除上述内容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涉及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力聚热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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