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鼎龙科技: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浙江鼎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规定第二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可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较低风险委托理财。第三条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应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投资回报相对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委托理财(含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不包括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暂时闲置资金。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可进行现金管理。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和主营业务的发展。第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实施和管理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范围、期限内进行委托理财。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委托理财议案,在具体操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由公司管理层组织决策,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公司购买委托理财实行年度总额审批、单笔限额、分笔购买的管理方式。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董事会指派公司财务负责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保全

措施控制风险。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审计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要求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如因相关责任人导致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