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进一步规范企业舆情信息管理工作,营造有利于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舆论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事件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山西证监局上报信息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信息的相关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立在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进行管理,及时收集、核实、分析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重大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山西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上市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多媒体官方账号及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平台问答、股吧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快速做出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部;
(二)证券部工作人员以最快速度将舆情信息整理完毕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1、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组织舆情工作组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并及时汇报舆情工作组组长;2、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3、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山西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在最短时间内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积极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有效化解。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和有效运作的意识,切实化解负面舆情,全力塑造公司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汇报舆情工作组组长。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积极处理舆情信息的正向态度;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公告进行说明;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法律手段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
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因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