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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24年3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然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适用日期

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解释。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执行保证类质保费用重分类的规定,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重述比较期间财务报表,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合并利润表
项目重述前调整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 已重述
营业成本3,320,887,343.304,044,360.233,324,931,703.53
销售费用17,675,835.27-4,044,360.2313,631,475.04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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