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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股份: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30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等(简称“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评价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为公司专职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依据本办法在公司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不断通过持续的培训、学习来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和公司制度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内部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诚信正直、客观公正、具备胜任能力和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以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及其业务活动,以便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工作时,应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受他人意向支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与被审计者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执行与上述关联关系相关的内部审计工作;同时就回避情况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都必须证据充分,有据可依;严格执行审计的各项规定,在审计过程中遵循重要性原则处理审计发现,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必须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充分地沟通。

第十三条 审计部建立内部复核制度。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关键环节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审计部建立审计业务质量管理和评价考核机制,持续开展审计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价,不断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可以结合管理需要安排内部审计人员通过调研或

提供改善服务等方式协助公司开展管理改善活动,为公司经营管理增加价值。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六条 审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运营业务开展常态化审计监督,发现违规经营、管理漏洞、成本损失,识别提示降本增效带来的价值增值机会,监督资源使用安全和效益保障机制的有效运行。

(三)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四)对新建、技改、维修等工程项目开展结算审计,并依据管理需要开展其他工程相关的监督检查及咨询服务。

(五)依据董事会授权,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的有效性开展全面评价;根据业务需要,对重点业务领域或经营单位开展内部控制专项评价。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其他应履行的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为审计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被审计单位需根据审计项目组要求,提供相应审计材料及办公条件,审计执行过程中充分配合并给予支持。

(二)审计项目执行完毕后,对审计识别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排期,并进行整改结果反馈。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范围涵盖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全部要素,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生产与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等。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不受限制地接触经批准的审计作业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实物财产等,并可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核实、调查并取得证据材料。被审计单位不得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不得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有权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对被审计单位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业务资料和实物有权予以暂时封存;必要时可建议暂时停止有关人员的工作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同时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参与公司管理改善活动。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列入公司经费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能够独立、客观地开展。

第五章 内部审计类型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主要类型有:常规运营审计及专项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造价审计以及舞弊行为调查等。

第二十四条 常规运营审计及专项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针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生产、采购、营销、物流等全部经营环节开展全业务循环审计或对信息系统、国际业务、媒介业务等特定领域及某单一业务循环开展专项审计,以识别业务风险、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推动管理改善。

第二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相关业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审计,是指按照国家或行业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的编制顺序或施工的先后顺序以及相关合同的约定,逐一对全部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结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舞弊行为调查,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针对舞弊行为开展专项调查并按照公司内部程序进行报告。这里的“舞

弊”是指员工或相关方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故意行为。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建立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并通过该系统对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底稿编制及复核、审计问题沟通、审计报告发布、项目资料归档、审计问题处理追踪等审计作业全流程进行线上管理。第三十条 审计部以风险为导向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后开展审计工作。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组及内部审计人员基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及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审计工作方案或审计计划,编制审计通知书,经审计部负责人或授权人员审查和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二条 一般审计项目在审计实施前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对于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同时送达审计通知书或者以口头等其他方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按照审计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审前准备工作。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及审计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应就审计内容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及时形成阶段性审计报告、审计备忘录、风险提示备忘录等形式的审计成果,以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解决及管理改善。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完成审计项目后,通过审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项目关闭及归档操作,相关审计档案的管理依据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由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公司制度提出相关处理建议,由公司作出处理决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信息及文件、账簿、报表、凭证、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以及打击报复配合审计调查人员的。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二)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其它严重背离或违反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原《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同步废止。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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