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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释 义 ...... 2
第二章 声 明 ...... 4
第三章 基本假设 ...... 6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 7第五章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0第六章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 14
第七章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 17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 19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报告中,如无特殊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 释义内容 | |
新锦动力、本公司、上市公司、公司 | 指 |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 指 |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激励计划(草案)》 | 指 |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指 |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
独立财务顾问、价值在线 | 指 | 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有效期 | 指 |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归属或回购注销/作废失效之日止 |
限售期 | 指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
解除限售期 | 指 |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解除限售条件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
归属 | 指 |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日 | 指 | 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归属条件 | 指 |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指 |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自律监管指南1号》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 |
《公司章程》 | 指 |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 |
注: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声 明
价值在线接受委托,担任新锦动力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本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新锦动力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新锦动力全体股东及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新锦动力提供或为其公开披露的资料,新锦动力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情况及其公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该等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新锦动力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新锦动力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归属及回购注销事宜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本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及回购注销事项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及回购注销事项所必备的文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三章 基本假设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表达的意见基于以下假设为前提: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处行业的国家政策、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二、新锦动力及有关各方提供和公开披露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的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各方能够遵循诚实守信原则,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的方案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章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3年8月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陈江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三、2023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17日,公司在内部网站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包含姓名及职务)。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凭证。期间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3年8月18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3年8月2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条件成就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3年9月1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六、2023年9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已完成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
七、2024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及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前述事项,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德恒(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第五章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说明
一、关于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如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本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23年9月25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9月24日届满。
2、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达成情况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合解除限售条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656,580,138.26元,相比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41.5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应对各子公司下达包含利润相关的考核指标,并严格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届时依据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一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当期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 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他14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不合格 |
在公司层面业绩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部分,不得递延至下期。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14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668.75万股。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142人,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668.75万股,约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92%。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如下: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 | 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数量(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1 | 王潇瑟 | 董事、资本运营部经理 | 25 | 12.5 | 12.5 | 0.0172% |
2 | 王莉斐 | 董事长、总经理 | 25 | 12.5 | 12.5 | 0.0172% |
3 | 于雪霞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5 | 12.5 | 12.5 | 0.0172% |
4 | 王艳秋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 | 12.5 | 12.5 | 0.0172% |
5 | 吴文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25 | 12.5 | 12.5 | 0.0172% |
6 | 杨永 | 董事 | 25 | 12.5 | 12.5 | 0.0172% |
7 | 核心骨干人员 (136人) | 1187.5 | 593.75 | 593.75 | 0.8184% | |
合计 | 1337.5 | 668.75 | 668.75 | 0.9218% |
注:(1)激励对象周白亮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数量合并在核心骨干人员中。
(2)公司已完成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激励对象马宁宁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数量合并在核心骨干人员中。
(3)因本次激励计划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每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
明
一、关于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1、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归属所获总量的50%。公司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9月14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于2024年9月18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满足归属条件情况的说明
归属条件 | 达成情况 |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件。 |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 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归属任职 |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 期限要求。 |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为656,580,138.26元,相比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的增长率为41.56%,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满足归属条件。 | |||||||
在公司层面业绩达标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期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若激励对象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该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 | 除2名激励对象离职外,其他14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公司设定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公司142名激励对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668.75万股,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相关事宜。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可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9月14日
(二)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数量:668.75万股
(三)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人数:142人
(四)授予价格:1.72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姓名职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可归属数量占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1 | 王潇瑟 | 董事、资本运营部经理 | 25 | 12.5 | 50.00% |
2 | 王莉斐 | 董事长、总经理 | 25 | 12.5 | 50.00% |
3 | 于雪霞 |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25 | 12.5 | 50.00% |
4 | 王艳秋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5 | 12.5 | 50.00% |
5 | 吴文浩 | 董事、副总经理 | 25 | 12.5 | 50.00% |
6 | 杨永 | 董事 | 25 | 12.5 | 50.00% |
7 | 核心骨干人员(136人) | 1187.5 | 593.75 | 50.00% | |
合计 | 1337.5 | 668.75 | 50.00% |
注:(1)激励对象周白亮先生因个人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数量合并在核心骨干人员中。
(2)公司已完成第六届董事会换届选举,激励对象马宁宁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仍在公司任职,其获授数量合并在核心骨干人员中。
(3)因本次激励计划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同意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七章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且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有2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万股。
二、回购注销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来源
公司应就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价款共计17.20万元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回购注销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本结构 | 股本 | ||||
变动前 | 变动(股) | 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减少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 | 28,049,150 | 3.87% | 100,000 | 27,949,150 | 3.85% |
其中:股权激励限售股 | 13,475,000 | 1.86% | 100,000 | 13,375,000 | 1.84%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 | 697,539,107 | 96.13% | 0 | 697,539,107 | 96.15% |
三、股本总计 | 725,588,257 | 100.00% | 100,000 | 725,488,257 | 100.00% |
注:1、上述股票的回购注销将导致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00,00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725,588,257股变更为725,488,257股。公司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完成后,将及时披露公司股份总数和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本次股本变动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股份结构最终变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数据为准。
第八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归属必须满足的条件,且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归属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需履行注册资本减少的相关程序,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价值在线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关于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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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