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于 2013 年 1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更改提
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13
年 2 月 19 日上午 9:00 在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召
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召集人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
司董事长李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为 3 人,代表股份 1,308,660,7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38%。
四、提案审议情况
股东大会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以 1,308,660,79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股份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惠州深能港务有限公司向银
行申请贷款授信额度的决议。
同意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惠州深能港务
有限公司以广东惠州港荃湾港区项目为抵押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授
信额度人民币 178,263.8 万元,借款期限为 14 年(含建设期 3 年),
本次银行贷款资金将用于惠州港荃湾港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