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以下统称“股东会”)。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公司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列明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包括公告刊登当日,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以及会议召集人;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证券交易所的惩戒;4.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选举董事、监事时,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还应当披露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出席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会议登记第十九条 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但委托他人投票时,只可委托1人为其投票代理人。第二十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召集人邀请的其他人员也可出席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有权拒绝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规定人员以外的人士入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应办理会议登记手续,会议登记可采用现场登记、传真或信函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股东或委托代理人进行会议登记应当分别提供下列文件: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股东单位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非自然人股东的,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非自然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文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其出席该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提交文件存在伪造、过期、涂改等情形;
(二)提交文件内容无法辨认;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四)传真登记所传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
(五)授权委托书未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载明必备内容;
(六)授权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七)提交文件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因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股东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所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提供视频、电话、网络等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审议会议提案;
(三)股东发言;
(四)股东进行投票表决;
(五)计票和监票;
(六)票数清点人代表公布表决结果;
(七)形成会议决议;
(八)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闭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应按照预定的日期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章 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会议通知所列事项的具体提案时,应当按通知所列事项的顺序进行。
第四十条 对于董事会、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所
提出的提案,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审议。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及其他实际情况,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的方式,或者采用逐项报告、逐项审议的方式。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七章 股东会发言
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可以要求在大会上发言。
股东会发言包括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
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当保证发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要求发言时,应在会议登记时说明,如果是书面发言,应同时提交书面发言材料。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临时要求口头发言或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应当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方可发言或提出问题。
股东要求临时发言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正在进行的报告或其他股东的发言。
第四十六条 股东发言顺序应当按照登记顺序安排。登记发言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每一位股东发言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5分钟。
第四十七条 对于股东在股东会上提出的质询和建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四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五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首届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经首次股东会选举产生。换届时,下一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除外)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2.公司监事会提名;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先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独立董事还需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查,上述审查通过后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提名股东代表监事的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进行表决。第五十四条 公司选举董事、监事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董事、监事候选人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并对其作出解释或说明,召集人应当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制表决方式的选票。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会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二)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三)股东在选举时所拥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人数;
(四)股东会在选举时,对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
(五)股东对单个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六)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七)当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得票相同,且造成当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当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重新进行选举。
(八)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若经股东会三轮选举仍无法达到拟选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人数,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候选人再由股东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或监事。
2.经过股东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或监事人数,原任董事或监事不能离任,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前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就任。
第五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由关联关系股东或其他股东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二)由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定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股东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电子通信方式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电子通信方式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六十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九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股东会的授权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决议,可以对董事会进行授权。
第六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或无需在股东会上即时决定的具体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所授权的事项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普通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授权的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六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时,应遵循以下授权原则:
(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不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以公司及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持续发展为中心,保证公司经营顺利,高效运行;
(四)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灵活务实,公司的经营决策及时有效。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时,应进行充分的商讨和论证,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提供咨询意见,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董事会在对授权事项进行决策的过程中,应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自觉接受本公司股东、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会批准。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的修改由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报股东会批准。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