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券,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第四条 公司应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
1.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2.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3.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5.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和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实施部门,应定期检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财务总监应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统筹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以及防范机制和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冻结其股份,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经公司全体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发表进行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各种切实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汇报情况,必要时,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全体过半数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第十六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或所属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实施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二十三条 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