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达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95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5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4,132.00万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132.06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4,999.94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7月3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17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1 | 扩建高性能金属装饰板、高性能金属装饰板基板(含热镀锌工艺)生产线项目 | 45,000.00 | 45,000.00 |
2 | 扩建研发中心项目 | 5,000.00 | 5,000.00 |
3 | 偿还银行贷款 | 25,000.00 | 24,999.94 |
合计 | 75,000.00 | 74,999.94 |
公司分别于2022年11月23日、2022年12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中的“扩建高性能金属装饰板、高性能金属装饰板基板(含热镀锌工艺)生产线项目”及“扩建研发中心项目”,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华达新材料(江苏南通)有限公司实施的“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生产项目”。
公司于2024年2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新增全资孙公司江苏华达港务有限公司为“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生产项目”的实施主体。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募集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原因
公司本次拟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募投项目为“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生产项目”。项目于2022年备案,前期论证时间较早,由于市场和行业环境发生变化,考虑到投资成本及效益等因素,公司重新评估了募投项目在投产初期确保项目顺利运行所需的流动资金,调减了铺底流动资金的投入金额;此外,为保证募投项目生产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及整体厂区基础建设施工质量,考虑采购的设备运转及生产环境的要求,根据后续工程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的实际需求并参考已发生的实际投入,调增了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并减少了预备费的金额,以保障募投项目投入的充分合理使用。
(二)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具体情况
“年产210万吨高性能金属装饰板生产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调整前投入金额 | 调整后投入金额 | 增减金额 |
1 | 工程费用 | 160,300.00 | 162,947.53 | 2,647.53 |
2 |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 6,752.40 | 15,616.67 | 8,864.27 |
3 | 预备费 | 8,015.00 | 2,529.28 | -5,485.72 |
4 | 铺底流动资金 | 37,873.20 | 31,471.63 | -6,401.57 |
四、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调整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调整内部投资结构,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优化公司资源配置,不会对公司当前和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要求。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16日以电子邮件及通讯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24年8月28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邵明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调整其内部投资结构,以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是基于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及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本次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进行调整。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是公司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符合募投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内部投资结构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韩 超 | 李文杰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