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务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表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据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表1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表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公司证券部。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才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六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新疆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其给予警告(口头或书面)、通报批评、降级或降职、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如发生损失将依法要求其赔偿。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警告、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出现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处罚措施以及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存在损失的,向责任人追缴违规所得或要求其赔偿损失;公司内幕交易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等处罚措施;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公开谴责、公司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将根据违规性质和程度,对责任人给予降级降职或解聘或撤销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措施。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第二十二条 对于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表1: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表2: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9日
附表1: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公司名称 | 证件号码 | 所在单位及部门 | 职务/岗位/身份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 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 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 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 |
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表2: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 时间 | 地点 | 筹划决策方式 | 参与机构 | 参与人员 | 商议和决议内容 | 签名 |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注:1、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交易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