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情况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已搬迁至新址办公,公司注册地址由“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B-2楼四层C402”。
本次变更注册地址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公司注册地址,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五条 |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D区2号楼四层402室 |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B-2楼四层C402 |
第一百七十条 | (二)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5、如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 | (二)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 2、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章程备案等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除上述条款变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向股东大会作出书面说明。 | 5、如公司董事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预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做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向股东大会作出书面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