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条宗旨为进一步规范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办事机构监事会日常事务,由公司法务审计部处理。监事会印章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保管。第三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违反了《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监事征集会议提案;根据议题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征求公司员工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五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3日内,监事会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六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10天和3天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文件传阅、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在传阅文件中签字的监事、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根据监事的提议,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会议录音
以视频、电话会议形式召开的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四条会议记录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议公告等,由公司法务审计部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2020年12月15日通过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但须经股东会批准。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