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公司ESG管理体系,加强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与ESG战略、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战略及ESG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四条战略及ESG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五条战略及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第六条战略及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战略及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及其调整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与ESG战略规划及其调整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审议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报告(ESG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监督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ESG战略事项年度履行情况、目标达成情况,就提升公司可持续发展与ESG战略表现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融资方案、重大投资方案等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及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及ESG委员会审议内容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及ESG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重大项目的战略规划;
(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与之相关的合作协议、合同、章程等;
(三)与上述项目相关的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纪要。
公司应设立ESG工作组负责按以下程序做好董事会战略及ESG委员会ESG相关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及ESG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与公司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分(子)公司沟通,编制公司ESG管理制度、年度报告等;
(二)确定正式ESG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向战略及ESG委员会提供进行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战略及ESG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公司提交的议案,并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提前三天通知,经全体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第十二条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及ESG委员会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的,除非委员在决议上另有记载,委员在决议上签名即视为表决同意。决议的签署可以用传真、邮寄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每次会议可视其审议的内容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战略及ESG委员会可视审议项目,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战略及ESG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10年。
第十八条战略及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浩兰生会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