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61 证券简称:匠心家居 公告编号:2024-036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
特别声明:
1、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郭欣先生符合《证券法》第九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征集条件;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郭欣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郭欣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1、本次征集表决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郭欣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郭欣先生,出生于1976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注册税务师、中国注册企业法律顾问、中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审计师、国际注册会计师(AIA)、澳洲注册会计师(IPA)。历任常州汇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及监事,常州永佳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常州尚瑞税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所长。现任中汇税务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中汇税务师事务所常州地区首席合伙人,中汇江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所长,中共常州注税行业联合支部书记,中共常州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支部书记,江苏先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常州滨湖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江苏长海复核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2、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征集人与征集表决权涉及的提案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征集表决权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
3、本次征集表决权基于征集人作为独立董事的职责,且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征集表决权为依法公开征集,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定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并承诺自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所述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表决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征集表决权的具体事项
1、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5.00《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6.00《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内容详见2024年8月29日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征集人仅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提案征集表决权。
2、征集人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述经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经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
征集人投票理由:认为公司本次修订有利于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核心人员对公司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修订,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表决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1)征集期限:2024年9月11日(9:00—11:30,13:30—17:00)
(2)征集表决权的确权日:2024年9月10日
(3)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公告进行表决权征集行动。
(4)征集程序和步骤: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
第二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表决权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股票账户卡、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61号一号楼2楼1205室证券事务部
收件人:王丽
联系电话:0519-85582889
邮政编码:213000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股东的授权委托经审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为有效:
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表决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
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股东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股东亲自出席或将征集事项表决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4、征集对象:截至2024年9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附件: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郭欣2024年8月29日
附件:
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表决权制作并公告的《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已充分了解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
在现场会议报到登记之前,本人/本公司有权随时按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确定的程序,撤回本授权委托书项下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或对本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修改。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郭欣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表决权事项、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如下:
提案编码 | 提案名称 | 备注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备注:该列打√的栏目可以投票 | |||||
100 |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 | |||
非累积投票提案 | |||||
5.00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 √ | |||
6.00 |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 √ |
表决说明:
1、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请根据授权委托人的本人意见,对上述审议项选择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表格内打勾,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超过一
项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2、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须加盖公章):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及比例:
委托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人联系方式:
附注:
1、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开会日即2024年9月11日为限;
2、法人股东委托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