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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江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证券代码:300658 证券简称:延江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2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要求,拟对《公司章程》如下条款进行修订:

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章程条款
在原第十一条款后增加新条款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在《公司章程》第十一条后新增一条款作为第十二条,原第十二条款及之后的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以上修订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修改后的《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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