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拟提名张晨先生、陈丽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需提交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张琼女士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通过对上述候选人相关情况的审查,监事会未发现其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上述候选人均具备担任公司监事的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要求。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的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张晨先生,1981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本科学历。2003年7月至2005年6月,就职于光宝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担任产品工程师;2005年6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历任研发部工程师、质量经理、项目总监、总经理助理兼欣锐学院负责人、培训发展部总监。2021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张晨先生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新余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6,5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陈丽君先生,197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本科学历。2001年7月至2002年12月,就职于光宝(东莞)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02年12月至2004年5月就职于深圳亿普泰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04年5月至2005年3月,就职于深圳三华电子有限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2005年3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自2015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监事。
截至目前,陈丽君先生通过员工持股平台新余市鑫奇迪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56,52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9%,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张琼女士,198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四川大学市场营销专业。2002年3月至2005年6月,就职于深圳泰美克晶体技术有限公司,担任人事行政助理;2005年7月至2006年7月,就职于深圳市跨宏科技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专员;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就职于深圳市国秀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主管;2009年10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历任市场经理、品牌推广经理。自2015年9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兼监事会主席。
截至目前,张琼女士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新余市奇斯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5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81%;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