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维科精密 |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启航 | 联系电话:021-38032121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翼 | 联系电话:021-3867477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已阅相关会议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2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0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关于股份锁定与限售安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持股意向与减持安排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 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关于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2、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3、关于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 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陈启航 张 翼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