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权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公司审计部(下简称“审计部”)。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下设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应当保证审计部人员配备,审计部人员不得兼任公司财务部门职务。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审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六条 审计部对公司及子公司行使内部审计职能,根据需要,可以配合政府审
计机关和中介机构开展工作。第七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
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
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十一) 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
击和报复。第十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与内容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
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七)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
行审计监督;
(八)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
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九)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十)办理公司董事会、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以及配合上级审计
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审计。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管理、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重大投资、财务管理与报告活动、关联交易、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募集资金、研发项目、信息披露、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部在年初应根据董事会的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工作程序是指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三个阶段的审计工作必须遵守的标准。审计准备阶段, 作好审计立项工作、组成审计组、发送审计通知书、确定审计方案。审计实施阶段,进驻并听取介绍、取得被审资料、进行现场审计、编制汇总审计底稿、编写审计报告初稿。审计终结阶段,征求被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下达处理决定、复审(出现异议时)、跟踪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第十五条 审计立项所有审计项目都要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立项,未经立项不得进行审计。审计立项应编制“审计立项表”,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审计立项依据;
(三) 审计类别、审计方式、施审时间;
(四) 审计的主要内容;
(五) 审计组人员;
(六) 董事长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组成审计组
审计立项批准后,即应组成审计组,做好审计前的准备工作。第十七条 发送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部负责人签发,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l 一2 天内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 被审计单位名称;
(二) 实施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种类和审计方式;
(三) 审计组人员;
(四) 对被审计单位的要求。
第十八条 确定审计方案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提出审计方案,内容包括:
(一) 审计范围与种类;
(二) 审计计划工作时间;
(三) 审计人员具体分工;
(四) 具体实施步骤。
第十九条 听取情况介绍
审计组进驻被审单位后,应向其说明意图,提出有关要求,听取被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有关人员介绍情况。第二十条 根据审计事项的需要,审计组可以随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办理接受、归还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行审计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分工,分头审查凭证、账表、查询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对审计事项可采取审阅、询问、核对、盘点、抽查、详查等方法。第二十二条 收集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依照有关法规收集、记录、计算和查定的材料,是审计项目真实情况的客观证明。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项目时必须收集足够的审计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做详细的记录,准确的核算有关数据,写明有关问题的内容、资料来源、提出纠正处理建议或要求进一步查证的意见。第二十三条 分析评价审计人员依据取得的证据进行研究分析,判断证据是否齐备,问题是否查清。依据分析的结果对各个审计要点提出审计结论,做出综合评价。第二十四条 编制汇总审计底稿,进行综合评价
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底稿。审计底稿内容包括:
(一) 审计事项和审计内容;
(二) 违纪事项和违纪金额;
(三) 违纪原因和责任人员;
(四) 违纪性质和定性依据;
(五) 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
审计底稿必须附有足够的、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明材料。审计部负责人对各种审计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十五条 编写审计报告
审计组完成全部审计事项后,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一般包括:
(一) 引言。包括进行审计的依据,审计的范围、重点,审计方式,审计组成
员,审计时间等;
(二) 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情况和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
(三) 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四)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五) 审计评价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报告草稿形成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填写《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超过五日末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不同意见,审计组应充分考虑并进一步核实。第二十七条 审定审计报告审计组工作结束后应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及全部审计材料交审计部负责人审核,然后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第二十八条 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发现重大事项要做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报出前应与有关部门沟通。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内容一般包括:
(一) 审计时间、对象及范围;
(二) 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三) 处理决定及其法律和政策依据;
(四) 评价和意见;
(五) 被审计单位执行决定的方式、时间;
(六) 被审计单位申请复审的方式、时间及受理单位。
第二十九条 下达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审计报告》 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经过公司董事长批准签发后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第三十条 复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应在接到报告后10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复审的应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复审结论。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第三十一条 审计执行
审计部应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结果的回单向审计部报送。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如有)。第三十四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工作底稿卷内资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
(一)审计文书一般包括:
1. 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及讨论该结论和决定的会议纪要;
2.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3.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情况回单;
4. 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的指示和批复;
5. 审计通知书;
6. 复审结论、报告及审计机构讨论该结论和报告的会议纪要;
7. 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申诉材料;
8. 被审单位或个人对复审报告的书面意见。
(二)取证材料一般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一般包括:
1. 审计方案;
2. 审计立项报告;
3. 其他有关材料和对本项目审计工作的总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至少保存十年。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奖惩第三十九条 对于被审计单位出现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公司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均依据公司各有关规章制度中的处理、处罚条款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受打击报复的公司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公司及时对上述行为予以纠正;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
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反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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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