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4号)(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4〕9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以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法律法规、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具有限制转让期限的股份前,存在尚未了结的公司股份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在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后,6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即买入后6个月不能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不能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 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公司上市满1年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公司上市未满1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规定的,
还应当按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父母、子女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 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五章 处 罚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将向违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
按照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