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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的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二章 操作原则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从事超出经营实际需要的复杂外汇衍生品交易,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进出口项下的收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借款或存款,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预测金额,交割期间需与预测的收付款时间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或

存款的兑付期限匹配。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主体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披露。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二条 业务部门将与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供给财务部门,并由财务部门形成具体额度方案。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负责对财务部门提出的年度额度方案进行评估并报告总

裁进行初步审核,总裁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该方案提交董事长,并由董事长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或必要时召开股东大会对该方案进行审议。第十四条 会计主管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额度方案进行具体操作并向财务总监汇报相关进度。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并建立交易台账、检查交易记录,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会计主管人员向财务总监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或存款相关的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针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向财务总监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建议方案并妥善安排交割资金。第十七条 会计主管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情况报送财务总监书面审核确认后,由财务总监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总裁,总裁初步审核通过后将该方案提交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及业务信息接触人员须遵守公司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符合公司内控管理的要求,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应符合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原则,具体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控制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

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并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第二十四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裁,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人民币的,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按法规要求及时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第二十八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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