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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民股份:公司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决策科学民主化、行为规范程序化、投入产业效益化。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或将相关资产进行处置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一)股权投资、新设企业;

(二)并购与重组、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等;

(三)购买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等证券投资;

(四)委托理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执行。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二章 决策权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购买、出售、置换资产是指公司向其他企业进行购买、出售、置换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购买或出售资产,

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出售、置换资产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拟发生上述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董事会审议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公司拟发生上述投资事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上述投资事项未达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且在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权限之外的,由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

(四)以下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审批:

单项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资产收购、出售、处置事项(包括租入、租出、核销、报废清理或削价变卖、坏账处理及其他资产处置行为)。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出资、转让、减资等),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按照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资产分次购买、出售、置换的,以其累计数计算购买、出售、置换的数额。

公司持有50%以上权益子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购买、出售或置换资产的行为,批准权限以购买、出售或置换金额乘以参股比例后按照上述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应程序。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实施第三条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投资发展部、财务部门进行调查、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后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程序。

第八条 就第三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 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 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 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 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 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公司在实施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

司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第十条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投资决策的职能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 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的投资决策,由董事长或总裁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协议;

(二)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

(三)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投资发展部、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四) 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五) 公司内审部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向投资发展部、财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抄报董事会秘书;

(六) 对内部项目投资,应坚持推行公开招标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实

施公开招标,组织专家对投标人及其标书进行严格评审;与中标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情况;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七) 每一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投资发展部、财务部门并提出审结申请,由投资发展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总裁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超过”均不含本数;本制度所指的货币单位,如非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元。

第十四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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