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1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1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