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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恒股份: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9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且必须包括董事长。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作为日常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由公司总裁任组长,另设副组长一至二名。工作小组成员不必是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战略性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价;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参)股企业按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的初审意见负责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洽谈,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战略与投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在征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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