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喜悦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喜悦智行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超 | 联系电话:010-56683570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运龙 | 联系电话:010-56683570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无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不适用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包括2023年报期间) | 11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2024年4月30日,公司接到通知,实际控 |
| 制人之一罗胤豪先生被青岛市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相关事项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尚无调查结果说明。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该事项系罗胤豪个人事项,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尚无公安机关相关调查结果说明。罗胤豪先生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尚处于锁定期内,不存在股份质押情况,其个人事项不影响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公司日常经营运作正常,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将确保公司及各项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该事项持续关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计划下半年进行年度培训 |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于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是 | 不适用 |
人、非独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承诺 | |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对承诺履行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2024年8月15日,喜悦智行公告《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鉴于华安证券原委派的喜悦智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杜文翰女士工作调整,不再担任喜悦智行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华安证券决定委派保荐代表人王运龙先生接替杜文翰女士的工作,负责喜悦智行后续的持续督导工作。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4 年 2 月 18 日,华安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釆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8 号):“一是公司发布的涉及“左江科技”等研究报告存在制作不审慎的情形;二是在人员管理、网络安全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三是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个别项目尽职调查不充分,质控、内核把关不严,持续督导不到位。上述情形不符合《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 (证监会公告〔2020〕 20 号) 第三条、《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8〕6 号) 第七条等规定,违反了《证 |
| 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第六条第(四) 、 (八) 项、《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18 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7 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3 号)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华安证券已按照监管要求即行整改,加强了相关业务的内控和合规管理,提升了内部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健规范发展。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