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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兴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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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规范、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或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二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事。设监事会主席一名。股东代表监事由公司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由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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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代表监事会提起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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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案的征集第十二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节 会议通知第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监事会主席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公司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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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与主持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传真、通讯等方式召开。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秘书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事会召集人确定,但监事会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题,只有在二名以上(含二名)监事同意列入议程,监事会才能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五节 会议表决及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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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作出的所有决议均应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监事通过。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人由监事会主席指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出席监事的姓名;

(二)会议议程;

(三)监事发言要点以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和弃权的票数。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会议记录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六节 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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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工作,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股东、公司或员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对监事会决议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可经决议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讨论。

第三十一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由其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交通费、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费及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可报销费用。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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