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荣安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包括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按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使用要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在债券存续期间,存续期管理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监督职责,本公司按照《受托管理协议》、《账户及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第二章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应当由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在每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其他债券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根据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必须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的偿债资金除外。公司应当披露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接收、存储和划转的专项账户情况和管理安排。
债务融资工具等其他信用类债券募集资金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相关监管机构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进行存放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募集资金实际需求和监管机构要求设置专户数量。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达专项账户前与受托管理机构、存放募集资金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与变更后的受托管理机构或监管银行签订新的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后,可不再作为专项账户使用。
第九条公司设立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专项账户的,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前签订监管协议。资金监管行应由商业银行担任。
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不得将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应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及其他资金混同存放。在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账户不得用于接收、存放、划转其他资金。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公司需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或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需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根据公司组织权责手册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公司需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者挪用。
第十二条进行闲置募集资金管理的,公司应在发行文件约定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公司可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的具体投向,应符合债券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发行文件的约定。发行文件对闲置募集资金使用决议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闲置募集资金可用于临时补流的,公司可经董事会审议后,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将闲置的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说明书对临时补流的程序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用途变更和监督
第十三条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债券存续期内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其中: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改变资金用途,应当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募集说明书未约定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程序或约定不明确的,应经董事会同意后,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遵循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的相关要求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则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债券存续期间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确保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依然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变更后的募投项目情况,并向存续期管理机构报告和提供相关文件。
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存续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相关约定,对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募集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占用或挪用。如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追回,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予以罢免。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公司信用类债券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自律组织的自律规则执行。本办法与募集资金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有冲突时,以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为准。若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对债券信息披露有新的规定要求,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自律组织是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