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南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
第二章 适用情形与条件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会同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一齐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
(二)公司证券部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复核。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
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四)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会同《审批表》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等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证券部应当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十四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核实并披露相关事项筹划的进展情况。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以及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