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层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工作,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管理层,指《公司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接受董事会、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章 管理层组成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设首席执行官1名,执行总裁1名,执行副总裁6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管理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具有科学发展观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工作能力;
(三)精通本行业,熟悉生产、经营、管理业务;
(四)品质高尚、诚信勤勉,有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勇于开拓、创新、进取;
(五)忠诚、自律、高效、务实,对公司的宗旨、文化、精神、作风等具有高度认同感、并能保持一致。
第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董事会决定后,由董事长签发人事任免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经过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层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二)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五年内依然有效;
(三)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继续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四)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的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任期届满离职,不执行上述规定,对公司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管理层职责与分工
第十条 首席执行官负责主持公司全面工作,其他人员协助首席执行官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授权,首席执行官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审批下列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关联交易:
1.审批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自然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审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法人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
(二)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务监督;
(五)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六)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七)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企业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首席执行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勤勉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主动公开其性质和程度,不得参与讨论和表决。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十六条 未经董事会合法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
会行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应当事先主动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四章 管理层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一节 管理层工作机构第十七条 公司首席执行官办公室,作为首席执行官处理公司日常事务的常设机构。
第二节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制度第十八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办公室筹备,首席执行官负责召集并主持。第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分为例行会议与临时会议。第二十条 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案;
(二)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计划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其它需要提交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一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其
他相关人员参加。第二十二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实行首席执行官负责制,首席执行官在职权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相关事项。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首席执行官作出决定。第二十四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做出决定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由首席执行官提交董事会审议。首席执行官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首席执行官或首席执行官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二十五条 首席执行官安排行政办秘书收集首席执行官办公会议题、通知会议、承办会务及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等工作。
公司下属子公司、部门或人员需提交首席执行官办公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前向首席执行官申报,由首席执行官安排。
重要议题讨论材料须至少提前一天送达出席会议人员查阅。
第二十六条 首席执行官办公会会议的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决定事项一经做出后,即由具体负责人或部门组织实施。会议纪要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议程;会议发言要点;会议决定。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审定并决定是否下发及发放范围。会议纪要由公司行政办秘书存档。
第五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七条 首席执行官应当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八条 根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要求,首席执行官应当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其所要求报告的内容,首席执行官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首席执行官应在事发当日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九条 首席执行官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认
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三十条 遇有重大事故、突发事件或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