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议,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每个季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下列报告进行评议,并将审议后的相关提案的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审定、批准: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情况报告;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完整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在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前2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2天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暨代表对决议事项表达同意的意见;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必要
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委员、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委员、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委员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第十六条 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计入表决权人数。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宜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