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星期二)在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冶金路1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23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
会议由董事长张剑萌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聘任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同意聘任LIU LEI(刘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聘任副总经理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任职资格和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董事会同意聘任刘选吉先生、吴珊华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议案。
三、备查文件
1、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