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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公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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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检查监督及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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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七条 公司设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内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对公司经济活动进行系统的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 内审部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外聘各类专业人员兼任审计人员。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内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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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督促建立、健全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改善和加强公司经营管理,保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其他部门共同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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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在审计管辖的范围内,内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盘实物;进行工作流程测试;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材料;

(四)根据需要,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六)对阻挠、破坏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人员,报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冻结资产等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经董事会核准,出具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

第十七条 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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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十九条 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上级的部署,组织安排审计工作。审计工作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主要审计范围如下:

(一)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资金、财产的完整、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信贷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六)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七)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八)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和年度总体计划,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工作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事项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方式和实施时间。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通知。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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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结果,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审计报告所披露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第六章 审计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发现发表审计意见,出具书面的内部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的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等基本事项,对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要详细描述,并应发表针对性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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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便于非专业人士阅读理解。第三十三条 内审部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出具公司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三十四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聘请其他机构定期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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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必须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第四十条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稿分类整理、归集汇总,连同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装订成册,编制档案目录并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内审部可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但最低不能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内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四十二条 审计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档案销毁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需指定人员监销,销毁清册需长期保存以备查考。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内审部对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四条 内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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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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