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07 证券简称:直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1
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股票简称 | 直真科技 | 股票代码 | 003007 | |
股票上市交易所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 董事会秘书 | 证券事务代表 | ||
姓名 | 饶燕 | 曲虹桥 |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1层 |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523号楼11层 | ||
电话 | 010-6280 0055 | 010-6280 0055 | ||
电子信箱 | pr@zznode.com | pr@zznode.com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本报告期 | 上年同期 |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收入(元) | 131,169,733.90 | 114,350,447.48 | 14.71%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23,175,743.76 | -41,159,792.30 | 43.69%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元) | -25,703,884.62 | -44,351,495.86 | 42.05%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8,867,381.51 | 16,588,283.99 | -46.54%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0.40 | 42.50%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23 | -0.40 | 42.50%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2.68% | -5.15% | 2.47%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元) | 960,982,145.86 | 1,024,945,541.35 | -6.24%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元) | 836,501,479.53 | 879,307,746.63 | -4.87%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 | 15,500 | 报告期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如有) | 0 | ||||
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 |||||||
股东名称 | 股东性质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 |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 | 质押、标记或冻结情况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王飞雪 | 境外自然人 | 23.95% | 24,906,513 | 0 | 质押 | 5,571,000 | |
金建林 | 境内自然人 | 21.90% | 22,778,852 | 17,084,139 | 不适用 | 0 | |
袁隽 | 境内自然人 | 15.57% | 16,197,605 | 12,148,204 | 不适用 | 0 | |
彭琳明 | 境内自然人 | 0.97% | 1,008,361 | 873,346 | 不适用 | 0 | |
刘洋 | 境内自然人 | 0.94% | 980,000 | 0 | 不适用 | 0 | |
程婉怡 | 境内自然人 | 0.58% | 603,700 | 0 | 不适用 | 0 | |
李光明 | 境外自然人 | 0.40% | 416,600 | 0 | 不适用 | 0 | |
中国工商 | 其他 | 0.39% | 408,100 | 0 | 不适用 | 0 |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中证360互联网+大数据1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中移创新产业基金(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0.35% | 364,250 | 0 | 不适用 | 0 |
王建国 | 境内自然人 | 0.27% | 282,300 | 0 | 不适用 | 0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王飞雪与金建林为夫妻关系,王飞雪持股比例为23.95%,金建林持股比例为21.90%。王飞雪、金建林、袁隽(持股比例为15.57%)于2010年3月1日、2016年2月3日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关于<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各方在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均保持一致,采取一致行动。报告期内,除上述情况之外,公司未知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 |||||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股东情况说明(如有) | 无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合计注销66名激励对象共计39.7251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取得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24年5月完成本次股票期权注销。
上述事项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注销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的股票期权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2、公司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确定以公司目前总股本104,000,000股扣减已回购股份(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累计持有股份2,180,000股)后的股本101,820,000股为基数,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全部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23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4年6月3日实施完成。
上述事项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8),《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
3、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事项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公告编号:2024-027)《关于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北京直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4、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基于对公司业务发展需求的考虑,公司控股股东王飞雪、金建林、袁隽提议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提交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增加公司经营范围“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并同意对《公司章程》中涉及经营范围的条款进行修订。
上述事项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