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向控股子公司 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控股股 东山东海化集团向控股子公司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控股子公司拓宽筹资渠道,降 低资金成本,满足其运营资金需求,对控股子公司长远发展非常有益。 此项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故同意该事项。 2、在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前,已事先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 过后实施。 张 宏 王汉民 王全喜 2013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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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3-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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