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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向控股子公司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2-06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山东海化集团向控股子公司
       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控股股
东山东海化集团向控股子公司山东海化氯碱树脂有限公司提供委托
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认为此项关联交易有利于控股子公司拓宽筹资渠道,降
低资金成本,满足其运营资金需求,对控股子公司长远发展非常有益。
此项交易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故同意该事项。
    2、在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前,已事先取得了我们的认可。
董事会在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经非关联董事一致审议通
过后实施。
                                        张 宏 王汉民    王全喜
                                          2013 年 2 月 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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