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
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最近五年内,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措施
2019年9月1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49 号)。内容如下:“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时,未将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关联方披露,未将收购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42号)第四条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对此,公司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在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并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按照从严界定的原则,将深圳市摩码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同时将收购富达(香港)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惠州富乐工业材料有限公司100%股权事项比照关联交易并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中进行补充说明和披露,已排除相关风险。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