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8月)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务的决策效率,保证董事会的相关决策能够快速有效地贯彻执行,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机构,履行本细则规定的相关职责。第三条 执行委员会由5-12名委员组成,具体人数由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委员均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任命。
第四条 委员的任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终止执行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五条 担任执行委员会委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 现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全职正式员工,且具有累计3年以上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经历的现任董事;
(二) 公司正式聘任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董事长确认的其他高级别管理人员。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任免必须经过全体董事过半董事同意批准之后生效。
第七条 执行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审核批准公司各一级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二) 审核批准公司各一级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方案与目标;
(三) 审核批准公司各一级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年度财务预算与核算管理
方案;
(四) 审核批准公司各一级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规章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等;
(五) 任免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重要管理人员;
(六) 审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如下事项:
1. 审核批准合同金额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销售合同;
2. 审核批准合同金额人民币500万以上的采购合同;
3. 审核批准预算投入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研发项目;
4. 审核批准大型市场活动、专项活动等项目;
5. 审核批准预算外费用报销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事项。
(七) 审核公司股权激励的具体政策、并报董事会批准;
(八) 执行委员会认为需要其审议的其他事项;
(九) 董事会授权给执行委员会决策的其他事项。
上述审批事项,执行委员会可以自行进行审批,也可以建立分级分类授权审批机制,完成事项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贷款、关联交易等事项,如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审议要求的,则该等事项均由执行委员会或其授权的组织与管理者审核批准。
第九条 如需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必须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与权限分工由执行委员会会议确定后以书面文件方式发出并通知相关人员;执行委员会组织的会议由总裁办公室负责管理,并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执行,会议具体规则由执行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公司执行委员会原则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公司总经理主
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召开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 董事长提出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执行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三) 有重要经营事项必须立即决定时;
(四) 有突发性事件发生时。
临时会议通知时间可以视情况而定。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决议事项或书面审批事项经过三分之二以上有决策权成员同意以后通过,并应当以文件签字、邮件以及其他有效记录方式记录,由总裁办公室统一保存。第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执行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决议事项或书面审批事项,经公司董事长确认后方可生效执行。但公司董事长已经明确授权,无须确认的除外。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未予规定的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时,应按以上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细则:
(一) 本细则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董事会决定修改本细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指“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修改时,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