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78号)。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938561_001),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玉溪市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编号:HTC530650000YBDB2024N008),对控股子公司云南红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包装”)向建设银行玉溪市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1,366.78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上海恩捷 | 北京银行上海分行 | 50,000.00 | 50,000.00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4、担保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债权人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保证人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 ||||
红创包装 | 建行玉溪市分行 | 1,366.78 | 1,366.78 |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主债权额度 | 担保额度 | 担保合同内容 |
权人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间经审批担保总额为人民币6,000,3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222.84%;公司及子公司之间实际签署有效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157,304.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54.39%。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北京银行上海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公司与建行玉溪市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