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万向钱潮股份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3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参加会议的独立董事3名,实参会独立董事3名。本次会议由独立董事共同推举易颜新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独立董事讨论,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要求,作为万向钱潮股份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现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1、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与资金占用方面:
经公司仔细核查,2024年1-6月份公司未发生大股东占用资金事项,与其他关联方资金事项属于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资金往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与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关于对外担保方面:①公司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子公司间的新增担保额度为100,650.49万元,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124,528.55万元,占公司期末净资产的14.06%,未超出有关规定,且上述担保均发生在公司与子公司或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②公司不存在其他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银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关于万向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后,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1、万向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2、财务公司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2024年半年度公司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估是真实可靠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贷款等一系列金融服务,风险是可控的。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独立董事:陈劲、易颜新、许力先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