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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科高新: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告知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告知书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持有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总数为24,148,665股(冻结24,148,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若中国能源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强制卖出3,545,000股,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变为20,603,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

?本次股份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近日,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家港法院”或“本院”)邮寄送达的《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乐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机国能工程有限公司股票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苏0582执恢70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以市场价强制卖出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证券蓝科高新共计354.5万股(证券代码:601798;证券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股份变动情况

1.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24,148,665股(冻结24,148,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1%,若被强制卖出3,545,000股后,中国能源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变为20,603,6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1%。

三、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 本公司与中国能源在资产、业务、人员、财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性,本次中国能源股份被裁定强制卖出不会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2. 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各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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