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动力”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智动力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公司取得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944号)。公司向13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61,327,440股,发行价格为
17.59元/股。该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078,749,669.60元,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不含税)19,763,393.5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58,986,276.09元,该笔募集资金已于2020年12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经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于2020年12月31日出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ZI10721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6,217.22万元,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实际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截至2024年6月30日) |
1 | 智动力精密技术(越南)工厂建设项目 | 36,598.63 | 15,218.09 |
1-1 | 消费电子结构件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4,698.63 | 12,128.97 |
1-2 | 散热组件越南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11,900.00 | 2,999.12 |
2 | 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 | 10,000.00 | 2,384.13 |
3 | 收购阿特斯49.00%股权项目 | 24,300.00 | 23,705.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5,000.00 | 35,000.00 |
合计 | 105,898.63 | 76,217.22 |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金额为人民币76,217.22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33,336.56万元(含利息收入、理财收益及手续费)。其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5,636.5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余额为7,700.00万元。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根据各子公司的职能划分并结合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经过全面的论证分析和审慎研究,公司决定将“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惠州市智动力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度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润光电”),该募投项目的其他具体内容保持不变。
四、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系在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合并报表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便于公司更清晰的进行资源配置,能够将募集资金更加精准的运用到对应的募投项目当中,更好发挥募投项目效益,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开展和长远发展。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度润光电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监督度润光电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相关决策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智动力消费电子结构件生产基地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董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情形。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许 阳 | 史松祥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