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北京市朝阳
区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签发的(2013)朝民初字第 00073 号《应诉通知
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受理北京泓盛亚兰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泓盛亚兰”)起诉本公司局间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
现将上述重大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泓盛亚兰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
1、为获得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为“北京奥运会”)的接力火
炬采购合同事项,2006 年本公司与泓盛亚兰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基于开发利
用纪念版、珍藏版及其它奥运火炬的商业项目,本公司与泓盛亚兰于 2007 年 1
月 3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获得了北京奥运会的接力火
炬制造合同后,本公司与泓盛亚兰双方共同开发纪念版、珍藏版及其他奥运火炬
的商业项目。经第 29 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批准,本公司荣获了 2008 年北京
奥运会接力火炬制造合同、奥运会特许产品“火舞祥云火炬摆件”生产合同。
2008 年度本公司制造与发行销售“火舞祥云火炬摆件”项目失败,并导致
了本公司 2008 年度财务巨额亏损。由于上述“火舞祥云火炬摆件”项目运作亏
损,泓盛亚兰在该项目中未获得利益。
2、 2007 年 6 月 6 日,泓盛亚兰与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双方签订
委托进口代理协议,同一日,泓盛亚兰与中国仪器进出口(集团)公司、CHECHO
PTY LTD 三方签订火炬开发和设计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泓盛亚兰向中国仪器
进出口(集团)公司、CHECHO PTY LTD 共支付相关费用 9,000,632.20 元。基于
此,泓盛亚兰要求本公司赔付此项费用及其相关费用。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1 、 判 令 被 告 赔 偿 原 告 损 失 9,000,632.20 元 , 并 支 付 利 息 人 民 币
2,278,844.87 元(自 2009 年 1 月 12 日计算至 2012 年 12 月 5 日,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实施的 3—5 年贷款基准利率 6.40%计算,并要求支付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 11,279,477.07 元。
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二、判决或裁判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本公司未委托或授权泓盛亚兰与第三方签订任何协议或合同。
2、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公司 2012 年度业绩不会造成影响。若法院判决该案
件原告胜诉,可能对本公司 2013 年业绩造成人民币 11,279,477.07 元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