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弘业”或“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提预计负债的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截止2024年6月30日的相关诉讼案件进行风险判断,为真实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对南京商贸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商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计提预计负债1,450.00万元。
二、相关情况
2016年5月,南京商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苏豪弘业要求支付三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共计2,212.20万元及违约金等,因该三份销售合同系公司业务员李某伪造公章后签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南京商旅起诉,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南京商旅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2016年10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17 号)《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9 号)。
2023年7月,南京商旅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鼓楼区法院起诉,要求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赔偿三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本金损失 2,212.20 万元及利息损失等。2024年1月,鼓楼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2024年6月,南京商旅变更诉讼请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本公司归还三份销售合同项下货款 2,212.2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等。
2024年7月,苏豪弘业收到法院判决书,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苏豪弘业向南京商贸公司支付货款2,212.20万元及违约金。有关上述诉讼的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4-041)。
三、计提预计负债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一审判决情况,公司考虑到该事项或有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结合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基于谨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1,450万元。本次计提影响公司2024年上半年利润总额-1,450万元。
特此公告。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