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8月24日上午9:00,在公司研发大楼六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程序、内容、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半年度报告编制期间,未有泄密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三、《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分红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