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本制度于2024年8月24日经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力度,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管理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他法律法规、《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根据资产规模、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管理幅度等实际情况设置内审部门或明确指定履行内审的机构,配备内审人员开展工作。第五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此外,审计部还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第六条 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具备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
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内审工作制度和年度内审工作计划并提交公司主要负责人审定,按规定向董事会报告;
(二)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以及本企业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各项工作规范、经济、有效;
(四)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改制重组、股权转让、兼并破产、重大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核销等经济行为进行审计;
(六)根据人力资源部门通知,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对所属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七)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建工程项目(含技改、维修等)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委托理财、股票、期货、外汇及金融衍生品等业务进行审计;
(九)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协助本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结合公司经营业绩考核下达审计整改个性化指标,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公司主要负责人,并建议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办理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与本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董事会审议公布后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精神和物质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年年初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当年的经营计划,拟定内部审计
年度工作计划,经董事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和审计工作方案,经审计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应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时,可以采取就地审计或报送审计的审计方式,根据审计业务需要选择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或几种方式结合进行。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以采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并通过规范的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并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第十六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内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审计组长组织与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根据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应作出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经内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
第十八条 审计终结后,对需出具内部审计报告的项目,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报送
董事会及经营班子。审计报告要做到事实清楚、条理清晰、结论正确、意见恰当、简明易懂。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部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把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实施后续审计监督程序,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和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完善内审跟踪反馈制度,对审计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将审计意见(决定)的落实情况和进行后续审计的情况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发现审计意见(决定)有错误或不当的,应当主动进行复查,并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做好装订、归档工作,编制年度审计目录、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一般应限定于公司审计部人员。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部或要求出具审计结论证明的,应由审计部负责人批准。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批准执行。
1.拒绝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内部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处理决定的;
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1.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2.玩忽职守,泄露公司机密和被审计部门商业秘密,给公司或被审计单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