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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力斯: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6

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赛力斯汽车有限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10.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中国银河证券作为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对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及处罚措施等内容。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1、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定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送。

2、上市公司针对本次交易制作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商讨和决策内容、工作内容沟通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3、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与各中介机构分别签署保密协议。各中介机构保证不向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任何第三方(包括协议各方及其所属企业内与本次交易无关的人员)透露相关敏感信息。

4、上市公司提醒和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并将在董事会正式披露本次交易后,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赛力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胡霄俊 马青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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